答:不可以,海运提单背面的铅印条款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时,银行通常不能以此为由拒付。银行拒付的核心依据是单据与信用证的表面不符,而非提单背面条款。除非信用证明确要求,否则提单背面铅印条款的差异不构成拒付理由。企业需通过信用证条款设计及承运人协调规避潜在风险。
一、银行审单的核心原则
- 表面相符原则:根据UCP600第14条,银行仅审核单据的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不关注单据背后的法律关系或承运人责任条款。提单背面的铅印条款(如承运人免责声明、管辖权条款等)属于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合同内容,银行无义务审核。
- 承运条款的例外:若信用证明确要求提单背面必须包含特定条款(如“运费已付”标注),而实际提单未满足,则可能构成不符点。但此类情形需信用证明确约定,否则银行默认不审核。
二、典型案例与风险提示
案例1:提单背面印有“承运人可无单放货”条款,但信用证未禁止该条款。
结论:银行不得拒付,因该条款属于承运人责任范畴,与信用证无关。
案例2:信用证要求提单背面注明“货物为化工品”,但实际提单未标注。
结论:若信用证未明确要求,银行不审核;若已要求,则构成不符点。
三、实务操作建议
- 信用证条款优先:在开证时,若需控制提单背面条款,应在信用证中明确要求(如“提单背面须显示XXX条款”),否则默认银行不审核。
- 与承运人协商:若提单背面条款可能影响货物控制权(如无单放货条款),应要求承运人修改或更换提单,避免后续纠纷。
- 风险转移:通过投保“提货不着险”或“银行保函”覆盖因承运人条款导致的货权风险。
四、法律依据与规则
- UCP600第20条:明确银行对运输单据的审核限于表面相符,不涉及承运人条款。
- ISBP745第A7条:规定提单的签署、日期等表面要素需符合信用证,但背面条款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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