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信用证条件下,持提单向当地银行议付或将提单寄达开证行的时间过晚,均属过期提单。过期提单没有全球统一的固定“天数”规则。是否构成过期提单(Stale B/L)取决于适用的信用证条款或合同约定;在信用证业务中,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迟交单日即构成过期,银行通常可据此拒付。该概念最早也指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情形,但现代实务更强调交单时限的合规性。
实务中最常见的两条口径如下(以信用证或合同为准):
- 超过提单签发日后21天才向银行交单,通常被视为过期提单(银行多不予接受)。
- 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后交单日(UCP600框架下银行审单以信用证条款为准)。
在信用证项下,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与适用规则约束,超过最迟交单日的单据可被拒收;即便货物尚未到港,只要交单逾期,也可能被认定为过期提单。
在近洋短途运输(航程短于邮寄/快递时间)中,纸质提单常出现“船到单未到”,进口商无法及时提货,形成功能上的“过期”。此类情形通常通过信用证特别条款或操作安排加以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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