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果受盘人逾期表示接受,发盘人不受约束,合同亦不能成立。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将同意的意见通知受盘人,则该项逾期接受便具有接受的效力。逾期接受下的合同成立判断如下:
在国际货物买卖的通行规则(如CISG 1980)下,承诺(接受)须于有效期内送达要约人方生效;超过有效期到达的,属于逾期接受,一般不发生承诺效力,合同不成立,该“迟到”的接受仅能被视为新的要约。同时,承诺原则上必须无条件;对价格、品质、数量、付款、交货时间与地点、赔偿范围或争议解决等所作的变更,属实质性变更,不构成有效承诺而属还盘。
例外情形与成立时间:
情形一:发盘人“毫不迟延”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确认该逾期接受有效。此时该逾期接受具有承诺效力,合同于该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生效,而非受盘人收到确认之时生效。
情形二:逾期系因传递不正常(如邮路、电信延误)所致。若载有接受的信件、电报或其他书面文件能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本应在有效期内送达,则该接受有效,合同于该接受到达时成立;但发盘人如毫不迟延通知受盘人其发盘因逾期失效,则该接受不生效。
实务判断与操作建议:
1.核对关键要素:查看原发盘的有效期/合理期限、接受是否实质性变更、是否存在传递异常的客观迹象,以及发盘人是否及时确认。
2.证据留存:保留时间戳、邮路/快递轨迹、电信记录、往来邮件/函电,以便证明是否“毫不迟延”与是否“传递不正常”。
3.风险控制: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宽限期、逾期处理规则与确认方式,减少争议空间;收到逾期接受时,如需拒绝,应立即明确表示“因逾期不予确认”,以避免被推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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