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费用的承担方通常取决于具体的合同约定、适用的法律以及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收货人承担目的港费用,包括堆存费、仓储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当收货人在目的港没有及时提取货物时,这些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负责。
然而,2021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61条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提单持有人(可能是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未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行使其他权利,因无人提取货物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可以由托运人承担。这意味着,如果承运人无法直接向收货人追偿,或者在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收货人,承运人有权依据运输合同关系向托运人主张相关费用。
此外,根据合同法原则,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费用的承担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若贸易合同中规定了FOB(离岸价)条款,通常情况下,目的港费用应由买方即收货人承担;而在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条款下,虽然主要运费由卖方支付至目的港,但目的港的额外费用通常由买方负责。
目的港费用的承担者首先是收货人,但在特定法律解释和合同约定下,托运人也可能承担责任。实际操作中,明确的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是决定费用承担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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