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出口限制的形式包括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和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简称VERs)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 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这种形式的自愿出口限制是指出口国在没有国际协定约束的情况下,迫于进口国的压力,自行单方面设定出口配额,用以限制特定商品的出口量。这种限制是出口国主动实施的,尽管背后可能有进口国的强烈要求或暗示。
- 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在这种形式下,进出口双方通过正式谈判达成协议,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这些协定中明确约定了在一定时期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需要根据这些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或配额签证制度,从而自我限制商品的出口。这种形式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这两种形式的自愿出口限制虽然名义上是“自愿”的,但实际上往往是在进口国的压力或谈判中产生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更严厉的贸易保护措施,如高关税或强制性配额。这种做法在国际贸易中被视为一种非关税壁垒,有时会引发国际贸易的争议,因为它与自由贸易原则相悖,并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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