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由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货物实施的一种管理方式。以下是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
管理依据
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管理范围
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进口货物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其他单位。
- 进口商品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
- 进口目的地为中国境内。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涵盖多种商品类别,如非机电产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等。
管理、发证机构
负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的机构包括:
-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 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 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
这些机构受商务部委托,负责具体的管理和发证工作。
无纸化申领及通关
1、施行时间:
- 自2018年10月15日起,全国范围内对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实行无纸化申领和通关作业。
2、申领流程:
- 收货人需先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领用于收货人身份认证的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
- 使用电子钥匙登录相关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等资料。
- 向发证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材料。
3、所需材料:
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领材料
- 《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表》。
- 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文件(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材料
- 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 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 货物进口合同。
- 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 对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有特定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 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
以下七种情形可以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 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 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 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
-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进口许可证的。
办理程序
申请步骤:
- 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 申请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网上进行。发证机构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证件管理:
- 已申领但未使用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交回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
- 如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应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核实无不良后果后,予以重新补发。
- 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会予以收回并撤销。
报关规范
有效期: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一批一证”与“非一批一证”:
- “一批一证”是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 “非一批一证”是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对“非一批一证”进口的大宗散装商品,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
免证验放:
- 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
- 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四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通过以上管理措施,商务部能够有效地监测和控制部分自由进口货物的进口情况,确保进口秩序和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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