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不同于民法一般损害赔偿原则,是海商法特有的。
定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区别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法。商它是指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等,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后,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将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的制度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债权
一、限制性债权
以下海事赔偿请求,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均可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限制性债权”:
- 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 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 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 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可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二、非限制性债权
- 以下海事赔偿请求不适用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非限制性债权”:
- 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 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 我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 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 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如果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和条件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责任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 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 救助人;
- 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
- 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
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
责任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责任限制。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请求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范围
1、船舶范围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适用于300总吨位以上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法。
2、主体范围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是指对海事赔偿请求负有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享受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人法。商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责任限制主体包括:
- 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法。商船舶所有人并不仅限于实际的船舶所有人,也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救助人是指直接参与海上救助的自然人和法人法。
- 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法。商这些人员具体包括船长、船员及其受雇于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或救助人的其他服务人员法。商由于这些人员直接在营运或救助中管理、操作船舶,因而,其具体的管理、操作行为是否得当是直接决定航运安全的重要因素法。商若因其操作管理不当或过失行为而造成海损事故,受害人可能直接向这些人员进行索赔法。商但是基于这些人员与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或救助人之间的雇用关系,最终仍要由后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后果法。商故《海商法》继承了“喜玛拉雅条款”的精神,规定这些人员亦可适用赔偿责任限制,保障了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的利益法。
- 责任保险人法。商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可以通过海上保险将海损事故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法。商故若被保险人可依法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权承担实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亦能享有与被保险人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法。
同时,根据《海商法》第209条的规定,当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责任人无权享有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历史与发展
- 13世纪: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萌芽出现。
- 20世纪:国际上先后出现了三个有关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
- 1924年:《关于统一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未能得到广泛支持,至今未生效。
- 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在国际上得到初步统一。
- 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已经生效,中国尚未加入。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
- 保障海上运输业的稳步发展:通过限制赔偿责任,减少船东的经济负担,促进海上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 符合公平原则:历史上,荷兰法学家格劳修斯曾赞许这一制度符合正义的要求。
- 鼓励海上救助:减少救助者的后顾之忧,促进海上救援行动。
- 适应海上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促进海上保险业务的发展。
适用的船舶
- 各国法律规定,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通常为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有的国家还做了进一步的限制性规定。
- 中国《海商法》第11章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以300吨以上的船舶为起点。
责任主体
- 一般是指对海损事故的受害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同时也可以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
法律框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处理船舶碰撞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 《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提供了全球统一的标准,这些国际公约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得到有效实施。
赔偿计算
赔偿金额的计算原则: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赔偿金额的计算遵循全额赔偿原则与责任限制原则的结合。
损害赔偿的构成:
- 直接损失:包括船舶修理费、货物损失、停航损失等,具有明确的金额和证据支持。
- 间接损失:如利润损失、业务中断等,通常难以量化,法院可能不予支持或仅支持部分赔偿。
- 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不适用于船舶碰撞事故,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人员伤亡)可能会提出此类赔偿请求。
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与计算:
- 责任限制基金是船东为限制其赔偿责任而设立的资金池,基金的设立基于船舶的吨位和事故的性质。
- 根据《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责任限制金额按船舶吨位计算,具体公式为基础金额+额外金额(按每吨吨位增加)。
案例分析
在一起涉及货轮与油轮的碰撞事故中,货轮的吨位为10,000吨,法院根据公约规定的公式计算出该货轮的责任限制金额为1000万人民币。船东设立了相应的责任限制基金,以此作为赔偿上限。
实务总结
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前提必须符合主客体两方面的条件:
- 主体: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是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
- 船舶:该船舶须是海商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船舶,即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不包括内河船舶、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以及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 损失赔偿请求: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请求属于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 《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包括管辖权、申请设立基金的程序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种综合责任限制,其针对的责任可以是人身伤亡的责任,也可以是财产损害的责任,这种海事赔偿请求可以是依合同关系提出的,也可以是依侵权提出的。
而“单位责任限制”则是一种单项赔偿责任限制,其针对的只是货物运输的最高赔偿限额,即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对所运每件货物或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限额。两种责任限额有可能同时涉及,依前者可以确定承运人对每位提单持有人的赔偿限额,依后者可以确定承运人对全体提单持有人的赔偿限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制度,旨在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海上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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