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背书是国际贸易中通过指示提单转让货物所有权的重要法律行为,其提单背书形式主要分为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具体分类及操作如下:
一、按背书形式分类
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
- 定义:背书人仅在提单背面签名或盖章,不注明被背书人(受让人)名称。
- 特点:流通性最强,任何持有提单的人均可凭此提货或继续转让。常见于信用证交易中,如提单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并由托运人空白背书。
- 操作示例:提单背面仅加盖托运人公司印章及负责人签章,无其他文字说明。
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 定义:背书人签名并明确注明被背书人名称(如“Deliver to ABC Co.”或“To the Order of XYZ Bank”)。
- 特点:所有权转让给特定对象,被背书人可继续背书或直接提货。需确保背书连续性,例如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间的记名背书链条。
- 操作示例:打印或手写“Deliver to [被背书人名称]”并加盖背书人签章。
二、按指示提单类型分类
指示提单的背书形式还与其抬头类型相关,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不记名指示提单(To Order):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仅需托运人空白或记名背书即可转让。
2.记名指示提单(To Order of XXX):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of [指定方]”(如银行、收货人等),需由指定方背书。例如“To Order of ABC Bank”需该银行背书。
3.选择指示人提单(XXX or Order):收货人栏填写“ABC Co. or Order”,兼具记名与不记名指示特性,可由指定方或托运人背书。
三、特殊注意事项
- 背书连续性:多次转让时需确保每次背书有效且连贯,否则可能影响提货权。
- 法律效力:根据《海商法》第79条,指示提单必须通过背书转让,记名提单不可转让。
- 实务要求:空白背书需手写签名(除非印章含签名)。记名背书无需添加地址,但需明确被背书人全称。
对比表
| 背书类型 | 操作要求 | 流通性 | 适用场景 |
|---|---|---|---|
| 空白背书 | 仅签名,不注明被背书人 | 最高 | 信用证“To Order”提单 |
| 记名背书 | 签名+注明被背书人名称 | 受限 | 银行或特定收货人指示提单 |
如需具体操作模板或法律条款细节,可参考《海商法》及国际商会ISBP745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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