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事实和责任如何认定

外贸日报小编 2026年1月9日11:37:04无单放货事实和责任如何认定已关闭评论47

答: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其代理人或港口方在未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向提单项下收货人或其指示人交付货物的行为。我国《海商法》确立了“凭单交货”规则: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承运人应向记名人、指示人或提单持有人交付,违反即构成违约并可能侵害提单权利。对无正本提单交付的赔偿,司法解释明确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直接诉权及赔偿范围。上述规则构成认定无单放货事实与责任的基础。

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与举证路径

1.初步证明路径(满足其一通常即可启动举证责任的转移):

  • 持单人在目的港提货不着或被要求先放货后补单的客观记录(如港口/船代/仓库的书面告知、邮件、系统记录)。
  • 集装箱运输中,交接方式为整箱交接(FCL)时,相关集装箱已被拆箱并投入他航次运营,可作为无单放货的初步证明;但拼箱货(LCL)仅凭拆箱流转不足以证明,需要补强证据。
  • 目的港他人已提取货物、承运人自认放货、货代/船代放行通知等,均可构成初步证据。

2.承运人反驳与举证责任:

  • 承运人否认放货或主张未收回正本提单即未放货的,应提供目的港放货链条证据(如港口/海关系统记录、放货指令、回运或可控状态的证明等)。
  • 当承运人否认提单真实性并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时,正本提单持有人需进一步证明提单真实性与签发、流转过程,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特殊情形提示:

  • 存在司法强制放货时,承运人并非当然免责;若其先行违约签发提货单/协助导致司法强制,或未及时告知使权利人丧失抗辩机会,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认定的裁判规则与抗辩要点

1.责任成立的一般规则:

  •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且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权利的,承运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持有人可基于违约或侵权择一主张。
  • 记名提单亦不得无单放货;仅凭收货人保函放货不豁免对正本提单持有人之责。

2.主体适格与诉权基础:

  • 指示提单应由合法流转且背书连续的持有人主张;托运人虽未在提单记载,但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亦可依法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责任。
  • 银行作为质权人/保兑行,经信用证流程合法取得提单后,可作为正本提单持有人主张无单放货赔偿。

3.目的港法律与“强制交付”抗辩的严格化:

  • 承运人援引“目的港法律要求向海关或港口当局交付”免责时,除证明当地法确有强制交付规定外,还需证明其在交付后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或货物被擅自交付;
  • 否则不免责。对诸如巴西等法域,司法实践已明确承运人通过系统解锁控制放货,不能据此主张无单放货免责。

4.先放后收与“补正”问题:

  • 承运人凭保函先行放货、事后从提货人处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的,属于对先前错误交付的补正,通常不再就先行放货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典型裁判:南京海事法院/江苏高院)。

5.司法强制放货的过错责任:

  • 承运人先行违约促成司法强制放货,或未及时履行告知与协助义务的,不得援引政府/司法行为免责,应对损失负责。

损失计算与裁判要点

赔偿范围与计算基准:以装船时货物价值为基础计算货物损失,并综合运费、保险费及可证明的其他合理费用;对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一般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付(明确基数、期间与利率)。

证据与量化要求:货物价值以贸易合同、发票、信用证/托收单据、报关与成交价证明等相互印证;损失须与无单放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与合理预见相一致。

实务操作清单(便于快速落地)

事前预防(尤其FOB项下):优先选择CIF/CFR或增强对买方与承运人资信审查;采用信用证结算并严格审单;在合同中明确“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及违约后果;必要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事后取证与维权:立即固定目的港提货受阻/被放行的证据(港口/船代/仓库记录、邮件/系统截屏、目的港律师查询);同步保全正本提单、签发与流转链条;向承运人发出书面催告/索赔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必要时申请诉前扣押并据提单法律关系起诉。

注意:以上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与实务要点,非具体法律意见。不同航线、目的港法律与合同条款可能导致结论差异,涉及重大金额或复杂事实,建议尽快咨询海事/运输专业律师进行针对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