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信用证的当事人通常有六个: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议付银行和付款银行。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Opener、Accountee),即进口人。
2.开证银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Establishing Bank),即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3.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即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交给出口人的银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亦即出口人。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人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
6.付款银行(Paying Bank),指信用证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为开证行,或在信用证上指定的另一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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