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由银行/担保机构应申请人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担保,承诺在申请人未按基础合同履约时,按保函条款对受益人进行赔付/代偿。常见形态包括从属性保函与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在国际工程中广泛用于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维修等场景。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由开证行应申请人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付款承诺,承诺在受益人提交与证条“严格相符”的单据时予以付款/承兑。分为商业信用证(Sight/Credit L/C)与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在国际货物贸易与融资中广泛使用。
二、共同点
- 银行信用介入:均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提升交易安全。
- 独立性与单据化:在独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场景下,均体现“独立于基础合同”与“只审单据、不审事实”的原则;适用“欺诈例外”作为独立性的必要限制。
- 当事人结构相似:通常涉及申请人、银行(担保人/开证行)、受益人三方关系。
- 功能可相互替代:在诸多非货物买卖的履约保障中,独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均可实现风险缓释与违约补偿。
三、关键差异对比
| 维度 | 保函(L/G) | 信用证(L/C) |
|---|---|---|
| 本质功能 | 以“担保”为主,保障履约/付款义务 | 以“支付”为主;备用信用证具担保功能 |
| 类型与规则 | 有从属性与独立(见索即付)之分;独立保函常适用URDG 758 | 有商业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统一适用UCP600 |
| 单据要求 | 独立保函多为索赔声明/违约证明等“非商业单据” | 商业信用证要求商业单据(如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
| 银行审单 | 独立保函侧重表面一致性审查;从属性保函可能涉事实调查 | 严格单证相符审查,不符可拒付 |
| 付款触发 | 申请人违约或保函条款条件成就 | 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即应付款;商业信用证“愿付即付”,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 |
| 使用场景 | 投标、履约、预付款返还、质量/维修等履约担保 | 货物贸易支付、融资与履约保障(备用信用证) |
| 费用与成本 | 通常较低(视风险与反担保安排) | 通常较高(涉及审单链条与融资安排) |
| 地域偏好 | 欧洲等更偏好独立保函 | 美国等更偏好备用信用证 |
上述差异中,规则与单据差异决定了两类工具在实务中的适用边界与操作风格;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功能上趋同,但单据类型与行业习惯仍导致流程差异。
四、实务选择建议
1.以货物交付与单据流转为核心、需银行“见单即付”的贸易,优先选用商业信用证;若担心买方违约但希望保留商业信用,可增配备用信用证。
2.工程承包、投标、预付款返还、质量保修等履约类风险,优先选用独立保函(URDG 758);如交易对手更熟悉信用证体系或所在国监管偏好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可作为等效替代。
3.文本与规则务必明确:选择独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并标注适用规则(如URDG 758/UCP600)、单据清单、索赔时限、是否允许部分/多次索赔、费用承担与适用法律/管辖,以减少争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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