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签发与流转涉及多个主体,一般提单的提供链条为:承运人 → 托运人 → 银行/收货人,提单的功能是作为货权凭证和提货依据。签发需严格遵循运输合同及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流转中任何错误均可能导致货权争议或银行拒付。
一、提单的签发主体
承运人(Carrier):
- 船公司或其合法授权的代理人(如船代)是提单的法定签发主体。
- 船长也可代表承运人签发提单,无需额外授权。
签发依据:
- 提单在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完成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签发。
- 需核对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或收货凭证,确保货物信息无误。
二、提单的提供对象
提供给托运人(Shipper):
- 提单通常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即发货人,一般为出口商或信用证受益人)。
- 特殊情况下,托运人可为第三方(如中间商)。
后续流转对象:
- 银行:托运人通过交单(如信用证结算)将提单转交银行。
- 收货人(Consignee):银行在付款后释放提单,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
-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承运人凭提单通知其货物到港情况(通常为进口商或其代理)。
三、例外情况
- 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承运人将提单信息电子发送至目的港,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无需正本提单。
- 第三方托运:FOB贸易中,买方可能指定自身为托运人,提单直接签发给买方或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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